承租人可就疫情相关的租金优惠采用实务简化处理
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发布关于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仅14天(即至2020年5月8日),此项修订将允许承租人对与新冠疫情(“疫情“)直接相关的租金优惠采用实务简化处理,但该豁免不适用于出租人。本文所述观点基于我们对此征求意见稿的观察和理解。
实务简化处理
受疫情扩散影响,许多承租人在此期间获得包括免租、现金返还或延迟支付租金等不同形式的租金优惠。根据征求意见稿,若承租人选择实务简化处理,则无需评估2020年期间与疫情相关的租金优惠是否属于租赁变更,而是按准则中关于非租赁变更的租赁付款额变动进行会计处理,由此租金豁免将可作为一项可变租赁付款额在2020年疫情期间计入损益。
在未采取该项实务简化处理的情况下,承租人需要对所有的租赁合同进行梳理,并按具体情形判断租金优惠的性质以进行会计处理,例如:触发合同中原条款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负值)会在当期确认;符合租赁变更定义的安排需按变更时的折现率对新租赁付款额按折现额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同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租金优惠的利得将在剩余租期摊销)等。
适用条件
仅当承租人所享受的租金优惠源自疫情的直接影响,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可选择采用实务简化处理:
1. 租赁付款额变动后的租赁对价几乎等于或低于变动前的租赁对价;
2. 租赁付款额的减少仅会影响原定于2020年到期的付款额(减少2020年但相应增加2020年之后期间租赁付款额的情况亦适用);
3. 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生效日期及过渡安排
理事会提议修订于2020年6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纳。要求追溯应用此修订,但不重列比较数据。
出租人何去何从?
由于此项豁免不适用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租金优惠的会计处理。即对于属于租赁变更的租金优惠根据准则中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相对应的租赁变更会计指引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租赁变更的租金优惠亦需分析以确定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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